(一) 劳动基准法(旧制):
1.适用对象:
(1)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到职,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选择旧制者。
(2)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到职,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选择新制者,其原有旧制年资适用本法。
2.发放标准:
(1)按其工作年资,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,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(三十个基数)后,每满一年,给与一个基数,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,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,满半年者以一年计。
(2)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,若因执行职务所致者,依前款规定,再加给百分之二十。
(3)退休金基数之标准,係指核准退休前六个月之月平均工资。
(二) 劳工退休金条例(新制):
1.适用对象:
(1)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到职者。
(2)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到职,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选择新制者,其新制年资适用本条例。
2.领取方式:
(1)个人退休金专户制:
A.月退休金(工作年资需满十五年者):员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本金及累积收益,依据年金生命表,以平均馀命及利率等基础计算所得之金额,作为定期发给之退休金。
B.一次退休金(工作年资未满十五年者):一次领取员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。
(2)年金保险制:领取金额,依保险契约约定。